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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无证据证明夏俊峰被殴打杀人不是正当防卫-【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08:41 阅读: 来源:绉类厂家

闽南网9月29日讯 昨天下午,辽宁沈阳市中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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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液化气罐过程中没有被殴打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在警务室内无证据证实殴打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警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的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

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综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遇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中新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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